2021.01.07
勿與營業員約定與保管存摺印鑑等事項,避免權益受損

  依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期貨交易法第63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55  條及期貨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6  條」規範,本公司已嚴禁所有人員不得對客戶有全權委託、借貸款項、保管存摺印鑑等情事,為保障客戶交易安全,敬請客戶注意下列事項與行為,避免權益遭受損失:

1.勿與營業員有全權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之行為,及有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
2.勿與營業員約定共同承擔買賣有價證券及期貨之交易損益,而從事證券及期貨買賣。
3.勿與營業員有借貸款項、有價證券或為借貸款項、有價證券之媒介情事。
4.勿將有價證券、款項、印鑑或存摺委由營業員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