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第11條第5項及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辦理。 二、履約價格15000點以上,近月契約間距調整為100點,季月契約間距調整為200點,週到期契約間距於基準指數上下3%間調整為50點,加掛範例詳如附件。 三、自110年1月13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