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6
【期貨公告】70歲(含)以上交易人之交易控管方式

依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自律規則」第五條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自109年10月19日起,本公司針對70歲(含)以上交易人之交易控管方式如下:

1.70歲(含)以上交易人完整提供所有資料【交易聲明書、具備期貨專業知識、250萬元財力證明、固定收入新台幣60萬元(含)以上或資產證明新台幣5000萬元(含)以上】,可交易國內外期貨商品。

2.70歲(含)以上交易人僅提供交易聲明書、具備期貨專業知識、250萬元財力證明者,僅得新增國內選擇權買方之委託或國內外期貨既有部位之平倉委託。

3.前述控管作業自109年10月19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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