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投資人 您好: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64120號令第五點第五款規定:證券商受託買賣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
(Total Loss Absorbing Capacity,簡稱 TLAC 債券),委託人以專業投資人為限,且該外國債券發行人或保證
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或外國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須符合附表三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二、為符合法令規範,本公司將自民國109年9月10日起,停止受託非專業投資客戶受託買進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
(TLAC債券)。法令頒布前非專業投資人已持有TLAC債券者僅能賣出持有之部位,不得再行買進,特此通知。
三、法令函釋詳如以下網址:
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
id=88&parentpath=0,3&mcustomize=lawnews_view.jsp&dataserno=202009100002
若您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可洽詢您的營業員,本公司將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您投資順利!